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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政府機關或機構,及私人或團體所有文物,保存價值之入藏審定。
二、典藏文物不符典藏效益之註銷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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