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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總統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移轉時,展覽中之文物,得先行造冊送主管機關,並於撤展後三個月內辦理移轉。
前項規定於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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