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政府機關或機構將經管文物送主管機關管理前,應造具相關表冊,並附照片、圖片或影音資料先行送請審定。前項表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政府機關或機構之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二、文物之名稱、類別、數量、附件、典藏號碼及所在地或保管場所。三、文物之作者、材料、形狀、尺寸、重量、來源。四、文物之現況。五、文物保管上之必要限制或注意事項。六、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