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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具有保存價值者,指可供典藏、維護、再利用或權利移轉等用途,且具有歷史價值或表徵國家發展意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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