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管理係指下列事項:一、文物之蒐集與典藏。二、文物之整理與建檔。三、文物之保存維護(包含保存環境、保存方法、日常維護、修復及運送等)。四、文物之註銷與處置。五、文物之推廣。六、文物之委任或委託。七、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八、其他文物管理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