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應用文物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非核准應用方式為之。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拆解或污損文物。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文物或變更文物內容及器材設備者。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應用文物之權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