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文物應用者,應填具申請表單,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如係意定代理者,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三、申請文物之名稱。四、申請文物之用途。五、申請日期。六、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