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條例第六條之二之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定義如下:一、來源性:文物原所有人、原持有人或致贈人身分特殊重要者;或屬國外贈禮並足以彰顯國家外交政策者。二、歷史性:文物具有重大歷史意義或可彰顯國家發展意義者。三、文化性:文物具備族群特色,可呈現國家、區域或民族等多元文化內涵,或反應社會民情及變遷趨勢者。四、藝術性:文物具備藝術美感或工藝價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