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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除準用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將文物送達主管機關指定處所。
二、移交清冊應記載事項應增列文物之運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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