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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註銷品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時,應編造移交清冊,並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移交接管機關。
註銷品移交接管機關後,雙方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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