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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文物經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後,依下列方式處置:一、作為參考品。
二、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
三、私人或團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交主管機關管理之文物,得歸還原所有者。
四、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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