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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程序。
二、處置:指文物註銷後之處理方式。
三、註銷品:指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之文物。
四、參考品:指文物註銷後,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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