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程序。二、處置:指文物註銷後之處理方式。三、註銷品:指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之文物。四、參考品:指文物註銷後,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