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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文物註銷之相關資料檔案及處置過程紀錄,應永久留存備查。
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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