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
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
四、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註銷品之銷毀,應會同相關單位監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