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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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