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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館古文書之閱覽,以提供複製本及電子檔為原則,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專案簽請館長核可,得提閱原件: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授權,要求提供查閱者。
二、因公務有查閱需要者。
三、複製本及電子檔不清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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