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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閱覽或複製本館古文書,應填具古文書閱覽複製申請書(附表),辦理閱覽或複製手續,載明下列事項,向本館申請:一、申請人之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申請內容(古文書編號)。
五、申請用途。
六、切結書。
七、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寄送等方式為之。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相關人士,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逕洽本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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