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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申請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僅限於本館核定使用範圍,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授權第三人使用。
違反前述規定,本館得依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追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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