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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請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應備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本館申請。
每張彩色圖像檔解析度為300DotsPerInch(DPI),格式為JPEG檔,收取費用新臺幣四百元。
但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半。
前項申請數量每次限十件,每件限一份;但與本館有學術研究合作計畫,並簽奉館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古文書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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