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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申請閱覽之古文書,不得攜出古文書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
古文書閱畢歸還,應經本館管理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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