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第五條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及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