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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第五條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及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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