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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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