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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館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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