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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國人民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得以書面或言詞表示。
其以言詞為之者,本館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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