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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私人或團體捐贈文物,本館得視受贈文物之保存價值,頒給感謝狀或感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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