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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聘任評議員選出後,應即由議長徵詢當選人之就任意願,如無意或不能就任者,其當選席次應經議長之核定,由候補當選人,依序遞補為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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