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二、外界補助、委託及合作計畫所需支出。三、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所需支出。四、本院育成中心所需支出。五、提供傑出且具發展潛力之人才培育、進修及研究所需支出。六、設立講座所需支出。七、對本院技術移轉授權公司之投資支出。八、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九、管理及總務支出。十、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