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所屬單位及其人員,於不妨害本院學術研究發展及應取得之權益前提下,得接受其他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構)之委託進行研究,或共同進行合作研究。
前項委託或合作研究,應以契約約定研發成果歸屬及權益收入分配比例。
本院依契約約定得享有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益收入之分配,準用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就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情形訂立委託或合作研究契約時,應事先向本院核備;於該研發成果實際產生時,應即時通知本院,執行國有權利代管及權益收入分配事宜。
本院人員參與非所屬單位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外界委託,凡涉及第五條所定情形者,應先取得其所屬單位主管同意,並報院核備;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準用之。
本院人員將研發成果提供外界使用,並以入股或其他方式參與利益分配時,除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外,並應先取得所屬單位主管同意,並報院核備;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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