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管理之研發成果,得對其他政府機關(構)、廠商、其他團體或個人為技術之移轉或使用之授權,但以有償、非專屬及我國管轄區域內優先為原則。
以無償或專屬方式對我國管轄區域外之對象為技術之移轉或使用之授權者,應在促進科技發展、社會福祉、國家利益,確保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之商品化,維護國家安全,遵守國際承諾,且不違反公平原則下,以書面契約就其用途、授權地區、授權期間、再授權、再移轉或其他事項為適當之限制。
前項所稱有償,其方式包括以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交互授權、技術合作或其他業界通用方式,作為技術移轉或授權之對價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