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選舉之名額至多12人,每組名額至多3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過之名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