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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采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訪視、採集登記、審議鑑定、移交等事項。
二、第二科:器物類文物史料之整理、登錄建檔、修護、委託管理、註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展示應用及推廣活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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