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館館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館長主持,本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及臺灣文獻館館長出席;館務會議每三個月擴大舉行一次,本館修纂處纂修、任務編組主持人、各單位科長以上人員及臺灣文獻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均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館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施政方針事項。二、工作計畫事項。三、工作檢討事項。四、預算、決算事項。五、法規事項。六、與其他機關(構)合作及聯繫事項。七、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