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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臺灣史事研究及志書修纂等事項。
二、史料與珍藏史籍之編譯、研究、出版、學術研討會之辦理及定期性刊物之編印發行等事項。
三、圖書、期刊、手稿、古文書、風土民俗、圖片、地圖等史料之採集及文獻資料之整理、登錄、編目等事項。
四、文獻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展示、研究、出版及推廣等事項。
五、文獻史蹟之蒐集、勘考、展示、推廣及交流等事項。
六、文獻史料數位化、資訊服務之規劃建置及協調推動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臺灣文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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