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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政紀、志書、傳記、專題之研究、撰述、彙編事項。
二、歷史圖表之製作、彙整事項。
三、史學集刊、專刊之編印、工具書之編製、資料庫之建立事項。
四、史料、史實之研究、考訂、史著之介述事項。
五、史料之蒐集、整理、複製事項。
六、史料之典藏、應用、展覽、管理、參考諮詢事項。
七、國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之審訂、彙編事宜。
八、其他有關纂修國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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