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秘書室設左列二科,分掌事務:一、文牘科:(一)撰擬文稿事宜。(二)會議紀錄事項。(三)編輯報告事宜。(四)收發文件事項。(五)保管印章、案卷事項。二、事務科:(一)辦理本會庶務事項。(二)掌理本會出納事項。(三)辦理關於印刷、公告事項。(四)徵收地租及生產物品之保管、銷售事項。(五)辦理其他不屬於文牘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