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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秘書長為本府首長,綜理府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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