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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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