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院務會議以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院務會議議案除各行政單位依相關規定提案外,其他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十分之一連署,並於開會前十四日送秘書處列入議程;臨時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五分之一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