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學術及儀器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一、辦理學術諮詢總會掌理之行政事項。二、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三、學術審議、申訴、研究成果評估及出版等行政事項。四、研究人員聘任審查等行政事項。五、學術交流及合作之行政事項。六、培育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之行政事項。七、參與國家科技政策及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八、學術倫理案件審查之行政事項。九、院內外各項研究計畫及學術獎助之申請辦理事項。十、本院貴重儀器設施之設置、管理及維運。十一、本院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益評鑑。十二、院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