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