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中央研究院依學術發展需要,得設立各種研究中心。中心置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之職級分等及審聘程序,與本院各研究所同。研究中心之籌備、設置、裁併程序及中心組織規程,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由院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