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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至二人,在籌備設所期間,置籌備處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院長聘任之。
但各研究所提聘研究助理及助理,得委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聘任。
各研究所於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聘請通信研究員、兼任研究員或兼任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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