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中央研究院依國家與學術發展需要,並本於自然科學及人文與社會科學均衡發展,設立各種研究所;其組織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新設研究所或裁併現有研究所,應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評估及通過,並報院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