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各研究所(處)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職務等級及研究獎助費等級,由本院另定之。其退休、資遣及撫卹分別準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規定辦理。各研究所(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