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各研究所(處)為增進行政效率,得由所長(處主任)在專任研究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中約請人員分設委員會,專責處理下列事項:一、圖書、儀器之購置及管理事項。二、學術會議、研討會或演講會之籌辦事項。三、房舍之修建、保養事項。四、財務管理事項。五、所長(處主任)交辦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