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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研究所所務會議審查聘任案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討論新聘研究人員時,不論受評審人申請級別,助研究員以上所有研究人員均得出席參與討論;投票時,低於受評審人申請級別者應退席。
二、討論與票決續聘案時,與受評審人級別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
三、討論與票決升等案時,低於受評審人申請之級別者均應退席。
但討論與票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助研究員升等案時,未獲長聘之副研究員亦應退席。
四、討論與票決副研究員長聘案(含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單獨提出之長聘案)時,與受評審人申請之級別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
五、討論推薦特聘研究員候選人時,當事人及所有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均應退席。
研究所籌備處合於下列條件者,其處務會議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聘審事宜:一、有七名以上特聘研究員或研究員時,得審查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及長聘事宜。
二、有七名副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副研究員以下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事宜,及助研究員以下之續聘、升等事宜。
但審查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助研究員升等事宜時,未獲長聘之副研究員不計入七名研究人員之人數。
三、有七名助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助研究員以下之新聘事宜。
研究所各級研究人員聘審案具有表決權(含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員)人數合計達七人以上者,方能審議各該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或長聘案。
其未達七人者,上開聘審案應經所務會議討論,送其學諮會審議。
研究所合聘人員參與所務會議之方式(含各項業務之表決權),由研究所陳請院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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