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研究所所務會議職權如下:一、研議本所概算。二、研議本所各項法規。三、研議本所工作計畫。四、審議本所新聘及續聘研究人員之學經歷、著作或研究成績。五、審議本所擬升等或改聘研究人員之著作或研究成績。六、議訂本所與國內外學術機關之合作事項。七、研辦院長及所長交議之其他事項。研究所籌備處處務會議經各該學諮會授權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