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研究中心之研究計畫,應定期由主任協同專題中心執行長及研究計畫召集人提出執行報告,提請研究中心學諮會審核之。其執行報告應包括研究中心、專題中心及研究計畫之研究及服務執行成果、業務調整規劃、預算編審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