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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6條

對第四條邀請之人員,應以國民大會名義於聽證會舉行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聽證議案之名稱。
二、聽證議案之要旨及其依據。
三、聽證日期及地點。
四、主辦委員會之名稱。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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