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對第四條邀請之人員,應以國民大會名義於聽證會舉行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前項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聽證議案之名稱。二、聽證議案之要旨及其依據。三、聽證日期及地點。四、主辦委員會之名稱。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