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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2條

國民大會或各委員會為審查議案之必要,得經參加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由各委員會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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